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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9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深入治理安全隐患,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的目标定位,将工业厂房出租管理作为保障安全生产、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抓手,探索建立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工业厂房出租行为,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各部门联合指导,对存量厂房进行集中梳理,对增量项目形成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工业厂房出租长效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工艺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社会贡献小的承租企业予以清理整治,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秩序,提升全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新出租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新出租的工业厂房出租项目,由属地区镇进行备案。在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地址查验环节,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指导。

  1. 项目受理

  由属地区镇负责接收工业厂房租赁事项的备案材料。

  2. 联合指导

  结合产业准入要求(附件1),由属地区镇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联合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附件2)。

  3. 入驻服务

  区镇指导完成后,协助企业做好入驻各项服务工作。

  (二)存量出租项目排查清理。各区镇对辖区内存量出租项目按照新入驻项目准入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逐一进行登记(附件3),全面推进电子化管理和分类管理。

  (三)加强工业厂房出租日常监管。各区镇要建立由市场监管、安全、环保、建设、税务、人社(劳动)、城管、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多单位协同监管机制,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能对出租厂房加强日常巡查,对不符合厂房出租要求及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执法和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新出租项目联合指导要求。新出租项目实行负面清单预警管理,属地区镇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新出租项目信息或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完成对该项目的联合指导。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提升可符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其整改符合条件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且整改无望的,由区镇做好释明、劝导工作,如仍坚持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警管理。新出租项目原则上独栋单层厂房出租一户,多层厂房以层为单位出租,鼓励业主整栋出租。对科创类园区或其他需 “一事一议” 的特殊情况,可由区镇在联合指导后,提请市联席会议审议,视情况设置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出租区域,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存量出租项目排查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满足法定条件的,给予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承租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无法整改达标的已承租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

  (三)出租方要求。厂房出租备案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向属地区镇提出。出租的厂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应依法向住建、应急等部门申办相关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厂房、仓库的生产使用性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要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已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应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主动报备属地区镇。已出租项目如有分割出租且不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的,建议出租到期后不再续租。分割出租的存量出租项目,各承租项目间应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四)承租方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装修和设备安装等行为,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双方同意转租的,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报备属地区镇。

  五、工作分工

  建立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的管理、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工信局:牵头负责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对被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宗地,抄送税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等单位。结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监测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工业厂房出租信息系统。

  发改委:负责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拟定和修改。

  公安局:负责配合各区镇、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业厂房出租的各项检查工作。

  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各区镇、部门抄告的疑似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负责对各区镇抄告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改扩建及消防验收的管理。

  城管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中资源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履行查处程序,配合区镇做好拆除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久拖不决的企业,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附件4)。

  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职能移交后的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向相关区镇推送工业性质出租项目的注册信息。加大对无须取得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无须审批或许可事项)等行为的监管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不完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税务局:负责将违法、违规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列为税收风险指标,加强后续管理。

  消防大队:负责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

  信用办:负责牵头对失信的工业厂房出租、承租企业开展联合惩戒(附件5)。

  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市工业厂房出租企业的供电安全做好评价指导工作,对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

  水务集团:负责对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各区镇:负责辖区工业厂房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厂房管理台账制度,对各类出租主体和承租企业建立专项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对厂房出租项目进行备案指导和入驻服务,依法加强厂房出租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工业厂房出租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业厂房出租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并予以公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区镇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细化分解任务,形成工作清单,并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后两周内报市工信局备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工信部门要牵头制作告知书,做好政策解读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反馈有关单位。对部分由于项目清理导致闲置的工业厂房,优先适用于老旧工业小区改造提升、“三优三保” 工程以及区镇收储等保障措施。

  (三)加强政策支持。对闲置的工业厂房,各区镇招商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出租方共同开展招商工作,通过老旧工业小区改造提升、“三优三保” 工程以及区镇收储等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力推进工业小区转型升级。

  (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成立专项监督考核工作小组,通过明察暗访与突击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督办与面上通报相结合等方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障企业用工相关政策奖励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昆山市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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