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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2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企业当年度实际到账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利润再投资

  切实执行国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投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鼓励国(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企业,按照利润再投资当年度实际到账外资每3000万元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利润再投资当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外资企业,同时享受省级外资提质增效资金支持。

  第五条 加快发展外资总部经济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86号),对于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补助。当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按照我市《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昆政办发〔2017〕220号)、《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直接被认定为昆山市总部企业,按企业规模及经营贡献情况,经评审后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提升外资研发创新能力

  鼓励跨国公司、海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的各类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支持外资企业与大院大所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合作共建技术创新平台、联合实验室等,并根据建设投入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支持外资企业申报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按照国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在规定清单范围内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鼓励外资企业多渠道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紧缺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第七条 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关税保付保函业务风险补偿。企业通过向合作银行存放一定比例的保函额度保证金即可申办全额银行关税保付保函,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第三章 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

  第八条 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鼓励规上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按区镇外贸发展情况,下达专项资金,对当年度外贸发展中,在稳中提质、结构优化、功能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扶持。各区镇上报建议名单,经审核后,使用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及市财政资金予以扶持,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

  第九条 积极扩大进口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按照国家和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对我市企业在申报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使用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优化外贸发展结构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的项目,使用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有效应对国际经贸摩擦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出口公平贸易相关案件的应诉或申诉;鼓励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各类贸易救济、贸易壁垒或反垄断调查。对取得较好结果的,使用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80%补助。对通过省、苏州认定的公平贸易工作站,并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推动综保区高质量发展

  贯彻国务院关于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21项新举措,支持更多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对创新开展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保税研发等新业务,并获得较好成效的企业,综保区上报建议名单,经审核后,使用市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进一步放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效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试点企业,按不超过因试点产生额外增加的成本负担给予补助。单个试点企业额外负担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60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加大招商发展力度

  第十三条 支持重大项目落户

  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来我市投资。对当年度《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新设项目,且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新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市财政按照 “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当年度新设注册外资1亿美元以上,且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发〔2019〕2号),支持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申报纳入省重大项目储备库,在省计划支持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质量外资产业项目支持比例不低于60%)的基础上,对列入省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外资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大力拓展招商渠道

  根据《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对由国(境)外专业招商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促成引入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创新贡献大且近2年内实际到账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2年内累计到账外资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做强外资载体平台

  鼓励超算中心、大数据试验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由市财政按照 “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发挥区镇吸引外资主阵地作用,促进区镇外资载体平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外资集聚度高、产业特色明显、产出情况较好、国内外影响力大的园区载体平台,每个载体平台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建设、运营和招商服务等领域。

  第十六条 创新招商激励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58号)等文件精神,对长期奋战在招商一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突出实效、个人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加大激励力度,在年终考核、评优评先、劳模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当年度招商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加快 “走出去” 步伐

  第十七条 支持建设境外园区

  鼓励昆山企业赴境外建设经贸合作区,对获得国家、江苏省认定的境外经贸园区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于进入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投资的我市企业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支持,补助上限3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3%支持,补助上限30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有示范意义的境外投资,在 “一带一路” 国家开展的境外投资,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5%支持,补助上限3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

  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每1000万美元,补助1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上限300万元。

第六章 培育开放发展新动能

  第二十条 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贯彻落实《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及《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对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法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依法税前扣除。

  第二十一条 推动服务外包提档升级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要求,用好当年度下达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国家、省两级服务外包切块资金,制定实施办法,对在本市注册且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当年离岸执行额200(含)—1000万美元、1000(含)—2000万美元、2000(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档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及80万元的定额奖励;根据当年在岸执行额3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4000万元、4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档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及40万元的定额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育电商发展新优势

  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100亿元,并当年实现正增长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100亿元,对比上一年度增幅超20%(含20%)的额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比上一年度增幅超50%(含50%)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在苏州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并通过该平台进行跨境业务的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超500万元(含5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自第二年起给予其年销售额业务增量扶持,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增幅超10%(含10%)给予2万元奖励,增幅超20%(含20%)给予5万元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开展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举办的电子商务培训,按照师资、场地、税费等构成成本的实际发生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50%给予主办方奖励,单场培训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对我市外贸结构优化作出突出贡献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审核后,按照当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章 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新环境

  第二十四条 深化 “放管服” 改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政策支持、资质许可、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和合法权益。深化“放管服” 改革,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23项新政,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实现 “1330” 目标。融入政府服务 “一张网” 运行,完善 “一窗式服务” 机制建设,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为企业注册、开工建设、投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提供精准服务,做到快事快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五条 打造 “昆山服务” 升级版

  进一步发挥招商护商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源性、政策性、机制性问题。精心办好 “招商护商服务月”活动,梳理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问题,开展精准服务,解决一批问题。围绕重点大型企业、快速成长企业、新增长点企业、产值下滑企业、重大产业项目 “五张清单” ,落实 “一项目一班” “一企一班” 挂钩服务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增强发展信心,稳定发展预期。

  第二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按照《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合理支出,给予50%的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相关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上级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支付,具体奖励细则由市商务局会财政局研究制定,并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区镇按照本政策鼓励方向,研究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内容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已享受的各类奖励,责令退回,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到发布之日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政策规定。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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